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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0)府工衛字第1003100660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五、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補償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衛工處辦理: (一)所有權人證明文件。 (二)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合法建物證明文件。 (三)施工同意書。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領款收據。 委託代理人領取補償費者,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應附具委託書及代 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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