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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2-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3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都規字第09305147400號修正全文1點;並自93年3月22日起實施
  • 允許組別 允許使用項目 備註
    第九組:社區通 訊設施 (一)郵政支局、代辦所。 (二)電信分支局、辦事處。
    第十三組:公務 機關 (一)各級行政機關。 (二)各級民意機關。 (三)外國政府駐華機關或辦事處。 (四)其他公務機關。
    第十七組:日常 用品零售業 (一)飲食成品。 (二)日用百貨(限於一宗基地營業 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三○○平方 公尺)。 (三)糧食。 (四)蔬果。 (五)肉品、水產。(應符合 1 非 現場宰殺之零售。2 非設攤零 售經營。3 分級包裝完畢。)
    第十八組:零售 市場 (二)超級市場。
    允許組別 允許使用項目 備註
    第十九組:一般 零售業甲組 (一)中西藥品。 (二)書籍、紙張、文具及體育用品 。 (三)化妝美容用品及清潔器材。 (四)水電器材。 (五)日用百貨。(營業樓地板面積 三○○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五 ○○平方公尺者)。 (六)古玩、藝品。 (七)地毯。 (八)鮮花、禮品。 (九)鐘錶、眼鏡。 (十)照相器材。 (十一)縫紉用品。 (十二)珠寶、首飾。 (十三)獵具、釣具。 (十四)呢絨、綢緞及其他布料。 (十五)皮件及皮箱。 (十六)醫療用品及一般環境衛生用 藥。 (十七)茶葉及茶具。 (十八)集郵、錢幣。 (十九)估衣。 (二十)種子、園藝及其用品。 (二一)觀賞魚類。 (二二)假髮。 (二三)獎券。 (二四)瓷器、陶器、搪器。 (二五)印刷品。 (二六)郵購社。 (二七)五金行(不含建材)。 (二八)唱片、錄音帶、錄影節目帶 。 (二九)玩具。
    第二十組:一般 零售業乙組 (一)空氣調節工程器材。 (二)電器、自行車其零件等零售或 展示。 (三)音響視聽器材。 (四)汽車、機車、機械器具及其零 件、附屬用品等之出售或展示 。 (五)科學儀器。 (六)打字機及其他事業用機器。 (七)度量衡器。但不包括汽車里程 計費表。 (八)瓦斯爐、熱水器及其廚具。 (九)家具、裝潢、木器、藤器。 (十)玻璃及鏡框。 (十一)樂器。 (十二)手工藝品及佛具香燭用品。 (十三)電視遊樂器及其軟體。 (十四)資訊器材及週邊設備。 (十五)日用百貨(營業樓地板面積 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十六)運動器材。 (十七)光電器材。 (十八)醫療器材。 (十九)衛生瓷器及浴室用配件。 (二十)化工機械器材。 (二一)軸承鋼珠。 (二二)刀具。
    第二十一組:飲 食業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 ○平方公尺之下列各款: (一)冰果店。 (二)點心店。 (三)飲食店。 (四)麵食店。 (五)自助餐聽。 (六)泡沫紅茶店。 (七)餐廳(館)。 (八)咖啡館。 (九)茶藝館。 本組均不得 使用明火( 限於使用以 電為能源烹 煮之餐飲業 ,禁止使用 瓦斯或木炭 等可見火苗 、火源之爐 具)。
    第二十二組:餐 飲業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規模大於前組 規定之飲食業。 (二)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 過一五○平方公尺者。) 本組均不得 使用明火( 限於使用以 電為能源烹 煮之餐飲業 ,禁止使用 瓦斯或木炭 等可見火苗 、火源之爐 具)。
    第二十六組:日 常服務業 (一)衣。(限收取件) (二)理髮。 (三)美容。 (四)織補。 (五)傘、皮鞋修補及擦鞋。 (六)修配鎖。 (七)自行車修理。 (八)圖書出租。 (九)錄影節目帶出租。
    第二十七組:一 般服務業 (一)職業介紹所、僱工介紹所。 (三)當舖。 (六)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 (七)搬場業。但不包括停車所。 (八)裱褙(藝品裝裱)。 (十一)橋棋社。 (十二)照相及軟片沖印業。(限收 取件) (十六)錄音帶、錄影帶轉錄服務業 。但不包括自行製作。 (十八)視障按摩業。 (二十)室內裝潢、景觀、庭院設計 承攬。 (二二)提供場地供人閱讀(K書中 心)、資訊網路站。
    第二十八組:一 般事務所 (十五)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 (僅限設置營業專櫃)
    第三十二組:娛 樂服務業 (四)兒童樂園。 (十二)電腦網路遊戲。
    第三十七組:旅 遊及運輸服務業 (二)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辦事處 。 (三)旅遊業及遊覽車客運 公司辦事處。 (四)航空、海運、內河運輸公司辦 事處。
    其他 (一)無人銀行。 (二)提供服務性質之服務窗口。 (三)其他經本府同意得設置者(限 第三種商業區允許或附條件允 許使用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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