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畸零地調處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工務局局長兼任; 委員由左列人員組成,任期二年,期滿另行聘(派)兼之。開會時,由主 任委員主持,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指派委員一人代表主持。 一 本府工務局四人。 二 本府都市發展局一人。 三 本府財政局一人。 四 本府地政處一人。 五 本府法規委員會一人。 六 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委員會置幹事二人至五人,由本府工務局派兼之。 前二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現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