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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098330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 第 10 條
    畸零地調處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都市發展局局長兼 任;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任期二年,期滿另行聘(派)兼之。開會時, 由主任委員主持,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指派委員一人代表主持。 一 本府都市發展局四人。 二 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一人。 三 本府財政局一人。 四 本府地政局一人。 五 本府法務局一人。 六 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委員會置幹事二人至五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派兼之。 前二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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