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0 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之建築基地,不適用 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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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1001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0334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