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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3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工一字第09305558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93年10月1日起納入新招標案件實施
  • 一、為加強營繕工程工地勞工安全衛生,防止職業災害,特依加強公共工 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八點規定訂定本須知。
  • 二、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興辦之工程,其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 ,依本須知辦理。本須知未規定者,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 三、職責界定: (一) 甲方應視工程性質、規模,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 、監督或查核工程安全衛生工作。 (二) 甲方或其監造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1.審核、轉陳乙方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監督乙方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執行,填報安全衛生查核紀錄。 3.就施工程序設定安全衛生查驗點查驗。 4.查核乙方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活動 (安全衛生協議、作業巡視、教 育訓練、動態稽查機制等) 執行情形, 並保存紀錄。 5.發現乙方執行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有缺失時,應即通知乙方限期改 善。 6.其他提升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事宜。 (三) 甲方及其監造單位辦理工程安全衛生查核之工作項目如下: 1.協助各勞動檢查機構掌握乙方及其交付各級分包廠商名稱、代表 人、地址、駐工地代表人、承攬工程名稱及連絡方式等基本資料 。 2.督促乙方對於工程規模符合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 之丁類工作場所者,應依規定先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丁類工作場 所審查,經審查合格後,始准動工。 3.督促乙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成立勞工安全衛生 協議組織,並列席指導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協商。但甲方為 原事業單位並參與共同作業時,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規 定辦理。 4.將工程交付共同投標時,督促乙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之 規定,互推一代表人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並依前款之規定辦理 ;將工程交付平行承攬時,為統一工程安全衛生管理,得指定其 一乙方負責召集各廠商,成立聯合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定期 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進行協商。 5.配合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各項勞工安全衛生宣導及相關之 教育、研習活動。 6.其他有關工程安全衛生之查核事項。 (四) 乙方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 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 乙方應於開工前檢具資料包括工程名稱、工程地點、預定開工日期 、承商名稱與地址、乙方負責人、電話及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依法 令規定函送當地檢查機構備查,同時副知甲方備查,並遵循勞工安 全衛生法令執行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乙方勞工安全衛生 人員異動時,應依法令規定函送當地檢查機構備查。 (六) 乙方應依法設置專任常駐工地執行職務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辦理自動檢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訂定工作守則及向當地 勞動檢查機構報備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七) 乙方如就其承攬之一部分交付專業廠商再承攬時,應隨時掌握施工 進度所生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災必要措施,並於各項施工作 業前明確告知專業承攬廠商。 (八) 如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甲方應指定一廠商設置協 議組織並負整個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責任,被指定之廠商不得拒 絕。該廠商對其他廠商及其所僱用勞工就施工安全有監督及違反安 全規定之處分權,所需費用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支應,各標廠商應 依照合約安衛費用比例計算分攤,按月將應分攤之款額撥付負責辦 理之廠商。對於拒不撥付分攤款之廠商,甲方得於計價款中扣留該 費用逕行撥付。
  • 四、勞工安全衛生計畫: 營繕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之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 者,乙方應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之規定,於工程施工前 一個月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 ,並檢附相關必要之資料及文件,向當 地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如非屬危險性工作場所之查核金額以上營造工 程,乙方應於施工前向甲方提送包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施工計 畫書時應副送乙份至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得視工程規模、性質及僱用、承攬關係,分整體安 全衛生管理計畫 (以下稱整體計畫 )與分項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以下稱作業計畫) 二種。整體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作業計畫得於 各分項作業施工前提報。 乙方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內容,除甲方另有規定外,應包括計畫期間 、基本方針、管理目標、重點實施事項 (如安全衛生管理體制、機械 設備之安全化、作業環境測定與管理、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各項作業 安全作業標準、勞工健康管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承攬廠商之安全 衛生管理、緊急應變計畫、災害調查分析與紀錄、安全衛生經費之編 列及其他有關之安全衛生事項等) ,重點實施事項細部執行計畫、實 施結果之報告與查核確認。
  • 五、勞工安全衛生設施: 計畫書時應副送乙份至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乙方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法規 之規定,設置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並特別注意: (一) 墜落災害防止;開口部分或高處作業裝設護欄或護蓋等設施或架設 安全母索配掛安全帶。 (二) 感電災害防止:臨時用電設備裝設漏電斷路器、電焊機裝設自動電 擊防止裝置、移動電線應予以架高等措施。 (三) 危險機械進場許可制:具備起重機合格證、起重機操作手合格證、 起重機吊掛作業手合格證等始可進場作業。 (四) 自主管理:勞安人員、擋土支撐、施工架組配、模板支撐、鋼構 ( 筋) 組配及隧道挖掘襯砌等作業主管人員在場監督指揮。有關安全 設施之保養維修由甲方指定之廠商負責,所需費用應由平行承攬之 廠商共同負擔。
  •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檢查: 乙方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依工程特性,訂定自動檢查項目並表格化, 進行檢查存檔。 對依法應實施自動檢查項目,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 查辦法」之規定進行檢查並送交甲方後始得進場施工,並存檔備查。 甲方應依須知補充規定,進行各項安衛設施檢查工作。
  • 七、緊急及災害事故處理: (一) 工地需建立緊急及災害事故之通報方案。 1.緊急及災害事故包括三類: (1) 作業方面 (人員傷亡、財物損失、公共危險) (2) 自然災害方面 (地震、颱風、洪水、強風、暴雨) (3) 公共安全事件方面 (炸彈威脅、蓄意爆破、擅自闖入、惡意破 壞或偷竊、公安擾亂、罷工、綁架、勒索) 。 2.如有上述狀況發生,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當地檢查機構及警察 、消防機關,甲方於緊急事故發生應立即填報「緊急及災害事故 立即回報單」通知並協調相關單位處理。 (附件一) 3.緊急災害事故通報流程如附件二。 (二) 意外事故發生後,乙方應會同甲方採取行動如下: 1.除救人或有擴大災害顧慮之事故現場外,應保持現場完整以利證 據收集。 2.事故有關之事物情況均應照相或錄影存證。 3.記錄見證人姓名、有關人員及受損設備。 (三) 乙方需要建立災害事故及傷害記錄並妥善保存。 (四) 乙方應依工程特性於工地訂定緊急事故救援方案,並應依方案內容 訂期演練。其中乙方應列明緊急電話號碼表,並張貼在每個電話機 旁,緊急電話號碼表至少應有下列資料: 1.工地之地址及位置。 2.警察、消防、救護車、醫院瓦斯、自來水、電力等電話號碼。 3.業主電話號碼。 另乙方必須安排救援及急救措施,以減少人員之傷亡。
  • 八、獎懲: (一) 甲方依第六點規定進行檢查發現之缺失,應依本須知補充規定辦理 扣款及給付計價款或依契約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或為其他適當 之處置,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 (二) 甲方發現乙方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乙方更 換並副知勞動檢查機構處理: 1.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2.未能確實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三) 工程施工中如經甲方及有關機關抽查發現乙方未依本須知設置安全 衛生設施時,乙方應於接獲安全衛生之問題及建議時,在甲方規定 期限內以書面提報其改善事項及方案並改善完成,如逾期仍未改善 ,得勒令停工至改善為止,始准復工,本項停工期間,工期不得扣 除。甲方並得要求乙方撤換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工地主任。 (四) 如因安衛設施不足或安全管理不善,已發生災害或有危害勞工安全 之虞時,甲方得將承商移送當地檢查機構,實施勞動檢查後依法處 理。 (五) 經當地檢查機構函令停工之建築工程,停工期間建管處不予進行勘 驗,非建築工程甲方應配合督促其限期改善,並促其申請復工檢查 。 (六) 乙方於工程施工期間經甲方及有關機關督導檢查安全衛生結果績效 良好者,由甲方發給獎狀以資鼓勵,並作為優良廠商評選之參考。
  • 九、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甲方得參考第四點規定,要求乙方提送安 全衛生管理計畫。
  • 十、公共工程以民間投資方式辦理者,於簽訂投資契約時,約定民間投資 業者應依本須知辦理甲方應辦理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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