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以下 簡稱基準表) 。
- 第 67 條汽車駕駛人違規記點資料,汽車、機車應分別處理,並分別執行吊扣、吊 銷其駕駛執照處分。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3B000050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3007654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7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件;並自9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