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以下 簡稱基準表) 。
- 第 58 條行為人逾應到案期限,始向代收機構繳納罰鍰者,代收機構不得收繳罰鍰 。但以代收機構即時銷案、信用卡或金融卡轉帳等其他方式繳納罰鍰者, 不在此限。 依本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辦理經繳納罰鍰結案後逾二十日不得再提出異 議。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4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40085036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4010117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8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件;並自9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