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違反本條例規 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 第 64 條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 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 但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車輛檢驗。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 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 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05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8087029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4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表;並自98年3月1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