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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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50172262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4087375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