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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警政類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0754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
  • 第 6 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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