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主管機關得將權限之一部委任臺北市商業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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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1001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002460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