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規範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 十二條之攤販所需攤架及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攤販攤架均以不鏽鋼質料設置,其規格如下: (一)香菸、獎券攤架採懸掛式,高不得超過一五○公分,寬不得超過一 ○○公分,深不得超過一○公分。 (二)書報攤架高不得超過一五○公分,寬不得超過一○○公分,深不得 超過三○公分。 (三)鋼筆、飾品、玩具、刻印攤架高不得超過一五○公分,寬不得超過 一○○公分,深不得超三○公分。 (四)水果、冷熱飲料、飲食攤架高不得超過二○○公分,寬不得超過一 五○公分,深不得超一○○公分。 (五)雞鴨魚肉類攤架不得超過二○○公分,寬不得超過一八○公分,深 不得超過九○公分。 (六)其他類攤架規定,比照性質相近攤架規格規定辦理之。
- 三、攤販設備規定如下: (一)攤販所需用具,一律放置攤架內,不得在攤架周圍放置商品及雜物 。飲食攤得設置圓凳四個,或長凳兩條(共四位)。 (二)攤架應採活動式並不得以車輛為攤架。 (三)攤架上之招牌,上下不得超過二○公分,左右不得超過攤架寬度。 顏色字體視需要自行設計,質料以壓克力為主。 (四)攤架前左上方明顯處應有懸掛攤販證位置之設備。 (五)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以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有關規定辦理。 (六)臨時攤販集中場內之攤位不得隔間及按裝門窗。如有棚布破舊應予 換新,同一集中場顏色應統一,以美觀整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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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8-3001
臺北市攤販攤架及設備規格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產業市字第10231488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102年8月16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各類攤販攤架及設備規格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攤販攤架及設備規格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