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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民政類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31031號令修正公布第57、116條條文
  • 第 57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 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 ,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 ;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 員會定之。
  • 第 11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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