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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消防類
災害防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4191號令修正公布第26條條文
  • 第 26 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於未置專 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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