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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7)北市消指字第1076061823號函修正第1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十二、勤務規劃監督機構之任務 勤務規劃監督機關對勤務執行單位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 配,應依實際需要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件。 前項勤務之編配及輪替服勤,局本部及大隊得視第十點第二款依本市消防人力及轄區 特性需要,將值班調整為值宿;每日十八時至翌日八時應維持必要勤務運作編組人力 外,得編排外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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