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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兵役局(105)北市兵管字第10531628100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刪除第7點條文;原第8~10點條文修正並遞改為第7~9點條文;並自105年10月25日生效
  • 四、及時慰問金發放對象規定如下: (一)作戰、因公及意外造成重傷之義務役在營官兵及服替代役役男。 (二)作戰、因公、意外及因病造成死亡之義務役及志願役(上校以下)在營官兵及服 替代役役男。 前項第一款所稱重傷,係指受傷程度已達危害生命狀態、毀敗身體主要機能之一或其他 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經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重度傷殘者。 自裁者,依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比照因病死亡辦理及時慰問。 第一項各款所列傷亡區分,依部隊、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以下簡稱服勤單位)通報辦 理。
  • 五、及時慰問金之核發,應自兵役局知悉事故發生後,經家屬同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服役部隊、服勤單位通報者,經向醫療機構查證屬實後,由兵役局會同各協辦機 關(單位)派員致送慰問金。 (二)經由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徵屬或區公所查報等知悉者,應主動聯繫服役部隊、服 勤單位查證,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重大傷亡事故如因部隊、服勤單位延遲通報或未能由前款知悉,已逾時日者,兵 役局於接獲通報後,仍應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 七、為加強照顧本市籍在營重大傷亡官兵及服替代役役男,除依第五點核發及時慰問金外, 兵役局應審酌事故人員家庭狀況,通報本府社會局及相關機關配合辦理急難救助。
  • 八、本要點之實施成效,由兵役局於年度結束後檢討,並列入年度役政工作業務考核。
  •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兵役局編列預算支應,各區公所得編列相關經費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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