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各機關費款交付方式如下: (一)存帳: 1.電連存帳:由財政局與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電腦連線,透過財 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將各項費款根據各 機關付款憑單填列之受款人匯款資料逐筆匯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以下 簡稱金融機構)帳戶。 2.委託劃帳:財政局根據各機關付款憑單彙總金額一筆匯交其委託劃帳之金融機 構撥存各受款人之帳戶。各機關應於付款憑單簽送財政局同時,將受款人劃帳 明細清單併同檔案送達各該金融機構。 (二)簽發市庫支票: 1.候領:財政局依各機關付款憑單填列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簽開市庫支票置於櫃 台由受款人或其委託人親自領取或由機關派員領回轉發。 2.郵寄:財政局依各機關付款憑單所載受款人地址以掛號信件寄發。 3.支票存帳:當電連存帳無法作業時,財政局得視業務需要並經金融機構同意, 依各機關付款憑單填列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受款人姓名或名稱簽開市庫支 票送存其指定之金融機構。 各機關費款交付應以存帳方式為之,惟如有特殊情形得於付款憑單敘明理由,改採簽開 市庫支票方式辦理之。
- 二十一、各機關對於下列各項費款支付,應以電連存帳存入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一)給付個人、團體之各類補(獎)助款、社會福利金或救助金等。 (二)各機關間之核撥經費、分攤費或補助款等。 (三)支付各公民營公司(廠商)之工程款、採購價款或勞務佣金等。 前項第三款各費款受款人姓名或名稱應與各該標案合約承商名稱相符,必要時得要 求承商於簽約時一併提供其存款帳號、戶名及金融機構名稱。
- 二十五、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編製付款憑單: (一)填製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每筆支付款項受款人及用途相同,而須分在不同工作計畫別支付者或工作 計畫相同而受款人不同須同時辦理支付者,均得併填一份付款憑單。 2.每筆支付款項之領取方式、年度別、預算來源、預算編列(委託)機關不 同者,均應分別填製付款憑單。 3.每筆支付款項分簽二張以上市庫支票者,須附分開支票清單,其每份清單 之受款人以五十筆為限。市庫支票由機關領回轉發者,得併填一份付款憑 單關係通知單;由受款人自領者,則應就每一受款人分別填製付款憑單關 係通知單。 (二)預算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下列規定填列: 1.預算內之支付,應按單位預算之工作計畫科目填列。 2.其他款項之支付,應依其原存入市庫之科目,或有關支付法案內所列或其 他規定之科目填列。 3.預算科目之代號,應依核定代號填列。 (三)付款憑單金額之大寫、小寫、細數、總數,均應相符。 (四)金額及受款人姓名或名稱不得塗改外,其他各欄內容如有更改,應由機關首 長或主辦會計人員在更改處加蓋印鑑章證明。 (五)實際支出用途欄,應摘要填列。 (六)各機關應依費款交付方式,在相關欄內詳明填列: 1.電連存帳:於存帳要項內詳填受款人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及帳 號,其戶名應與受款人姓名或名稱相符。 2.委託劃帳:應於受款人姓名或名稱欄填寫約定劃帳之戶名,並於存帳要項 內詳填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及帳號。但委託郵局劃帳者,得免填金融機構 帳號。 3.支票存帳:應於存帳要項內詳填存帳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 4.支票郵寄:應於受款人地址欄詳填受款人郵寄地址及郵遞區號。 5.支票候領:受款人自領市庫支票或由各機關派員領回轉發者,應填具一式 三聯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並蓋妥領取支票留存印鑑章,一聯隨付款憑單送 財政局(電子支付限額以下免送),一聯由原支用機關存查,一聯交由受 款人或代領人持向財政局領取市庫支票。付款憑單與其關係通知單所填之 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及金額應相符;受款人委託他人代領市庫支票,應在付 款憑單關係通知單「留存印鑑章」欄,蓋妥受款人及代領人印章。 (七)編製機關簽證人員印鑑章,應與送存財政局者相符。 (八)代(扣)繳費款及公用事業費用之處理: 1.各項代(扣)繳費款及公用事業費用應採電連存帳或委託劃帳方式辦理支 付。但尚無轉帳代繳機制或超過繳費期限之款項不在此限。 2.扣繳費款應由各機關將市庫支票附同有關表件併繳者,其關係通知單「支 票領取方式」欄,應填明由原支用機關領回轉發。以委託劃帳作業方式辦 理者,由各機關自行將有關單據彙送代庫銀行辦理。 (九)受款人要求簽發劃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市庫支票,應分別註明。 (十)「免除支票特別記載」欄記載市庫支票免劃平行線或免作禁止背書轉讓記載 者,應由受款人蓋章,並經原支用機關簽證人員蓋印鑑章證明。 (十一)受委託機關支付委託預算時,應註明委託機關代號。 (十二)各類憑單之憑證編號依流水號編製,不得重號及使用附號(如某號之一) 。遭退件之憑單,原編號不得再使用。
- 二十六、各機關委託劃帳付款憑單之編送,應配合劃帳清冊以受委託之金融機構為受款人, 並直接匯入該金融機構。 前項付款憑單送交日期,應於款項入帳日前四日送達財政局辦理支付。如應送達日 期為假日,再照假日數提前。
- 二十九、各機關於付款憑單簽證送出後,發現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地址、金額錯誤時,應即 通知財政局止付,並以書面通知財政局將其原簽付款憑單加蓋「退件」章退還,並 重簽付款憑單辦理。其已辦理存帳或簽發市庫支票交付致損失庫款者,應由該機關 負責追回或賠償。 會計年度終了,市庫收支結束後,原簽付款憑單受款人姓名或名稱錯誤或其他原因 ,致市庫支票無法兌付或匯款經銀行退匯需辦理更正或改匯者,支用機關應填具更 正申請單,經簽證人員簽證,檢同原簽支票(採電連存帳者免附)送財政局辦理更 正或改匯。
- 三十一、各機關因預算科目需調整或轉帳者,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辦理轉帳。
- 三十三、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編製轉帳憑單: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二)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科目相同者,得分別併為一筆列入。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第二十五點第二款規定填列。 (四)轉帳收方或付方各筆金額之總和應與合計數相符且收方與付方合計數應相等 。 (五)編製機關簽證人員印鑑章,應與留存財政局者相符。 (六)除金額不得塗改外,其他各欄內容如有更改,應由機關首長或主辦會計人員 在更改處加蓋印鑑章證明。 (七)轉帳事項涉及委託預算者,應將委託機關代號填入相關欄內。
- 三十六、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編製餘額移轉憑單: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二)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第二十五點第二款規定填列。 (三)餘額移轉金額合計數應與大寫金額相符。 (四)編製機關簽證人員印鑑章,應與留存財政局者相符。 (五)除金額不得塗改外,其他各欄內容如有更改,應由機關首長或主辦會計人員 在更改處加蓋印鑑章證明。
- 三十八、財政局收到各機關傳送之電子支付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驗證前後分別製作備份存查。 (二)經驗證各該機關簽證人員之簽證相符後,應即整理彙總,依序逐筆加編序號 及收到日期。 (三)如發現內容有疑義時,得要求該機關傳送由主辦會計或機關首長簽證之紙本 佐證資料憑辦。 (四)各機關與財政局發生傳送與接收資料不一致而產生財務責任時,應委請具公 信力之單位比對驗證前備份之電子支付文件,判定其責任之歸屬。 財政局收到各機關紙本憑單應依序審核;屬「急件」之憑單,應優先辦理。
- 九十八、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自實施日起,其管理機關原設基金戶或經 管機關原設保管金專戶,應即停止支付,並與該帳戶核對,除已簽發支票未兌現部 分保留待兌外,將餘額以繳款書繳入市庫存款戶,並積極清理未兌支票,若支票開 立已逾 1年,應將支票註銷,並將款項繳入市庫存款戶,嗣後若受款人前來領款, 再以收入退還或支付方式辦理。如無未兌支票者,原設基金或保管金專戶全部餘額 應即繳存市庫存款戶。 前項專戶餘款結清後,應註銷原專戶,惟若各機關經核准開放市民使用網路銀行、 ATM、網路ATM等方式繳納各項款項,且款項無法匯解至市庫收入科目代號者」(16 + 市庫收入科目代號),及無其他歲入類專戶,可供代轉前揭款項者,得留存原保 管金專戶供匯款轉帳使用。
- 九十九、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戶,收入時,除以 匯款或匯總解付方式存入者外,均應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存款戶;支付時,應編製 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管理機關或經管機關不得在收入款項內坐收抵支。
- 一00、市庫存款戶下應增設特種基金及保管款科目,科目之下分設子目,其名稱及代號依 財政局所編之臺北市市庫收入科目名稱及代號對照表辦理。
- 一0一、財政局對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應分別建立資料檔,繳入市庫存款戶 之款項,應作餘額增加之處理,在餘額範圍內,憑各該管理機關或經管機關之付款 憑單辦理支付,年度結束時其未支用餘額,結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 一0二、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財政局應按月提供對帳單予各管理機關或經管 機關核對。
- 一0三、財政局對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支付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主計處及審計處。
- 一0四、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其零星支出所需之零用金額度,由財政局核定之。
- 一0五、本作業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及憑單,得以電腦處理,其電腦儲存體相關檔案之紀錄, 視為登記簿籍。
- 一0六、本作業程序所需各種書表格式由財政局訂定,或代庫銀行擬訂後報財政局核定實施 。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6-2007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支字第09631195300號函修正發布修正第4、21、25、26、29、31、33、36、38、98、99點條文,刪除原100、106點條文,以下僅點次遞改,條文內文不變;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