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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稅捐稽徵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8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68年8月6日總統(68)台統(一)義字第3862號令增訂公布第48-1條條文
  • 第 48-1 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 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漏報、短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 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 捐,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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