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 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第 48-3 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 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