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應於拍定或承受後五日內,將拍定或承 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