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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稅捐稽徵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2711號令修正公布第4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24條第3項、第4項、第5項、第6項、第7項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104年1月2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 第 48 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 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 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 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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