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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4013
自治規則
民國 82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2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41668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置園長,承教育局長之命,綜理園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園長,襄理園務。
  • 第 3 條
    本園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動物組:掌理各類展示動物之蒐集、保育管理、展示配置及有關學術研究等事項。 二、環境組:掌理園區自然環境保育生態綠化維護,園藝布置、植物展示,各類污染控制 及有關學術研究等事項。 三、推廣組:掌理有關動物園之社會教育與活動、園區參觀解說導覽、附設教育中心與圖 書館管理、學校校外教學輔導、業務管制考核及有關學術研究等事項。 四、育樂組:掌理育樂遊憩設施管理、遊客服務、園內交通、車輛管理及參觀秩序、安全 之維持等事項。 五、獸醫室:掌理各類展示動物疾病醫療、預防保健、檢疫與檢驗及有關學術研究等事項 。 六、機電室:掌理特高壓、低壓電力系統管理維護、空氣調節、照明、有無線電通訊、電 梯設備之管理維護及供排水機電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七、總務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事務、財務管理、建築與設備之維修保養及其他不 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 第 4 條
    本園置秘書、研究員、編審、組長、主任、技正、輔導員、獸醫、技士、技術員、檢驗員 、護士、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園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 第 6 條
    本園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園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園園務會議,由園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 成之。 一、園長。 二、副園長。 三、秘書。 四、研究員。 五、組長。 六、主任。 七、園長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
  • 第 10 條
    本園為謀求業務發展,得聘請與業務有關之學者、專家為顧問,至多以五人為限。
  • 第 11 條
    本園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園擬訂,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丙表由 本園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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