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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4011
自治規則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40621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及編制表;並溯自101年10月20日生效
  •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副研究員、組長、主任、技正、助理研究員、技士、組員、 研究助理、技佐、解說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助理研究員,必要時 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研究助理、解說員,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 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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