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本館置秘書、副研究員、組長、主任、技正、助理研究員、技士、組員、 研究助理、技佐、解說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助理研究員,必要時 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研究助理、解說員,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 之資格聘任。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4011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40621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及編制表;並溯自101年10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