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5 條私立學校董事會應訂定章則,籌措經費辦理有關私立學校教職員工之退休、撫卹、資遣等 福利事宜;該章則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依前項章則訂定退休金、撫卹金之給與標準達公立學校規定之學校,每學期得報請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於學費百分之二以下另酌收教職員工退休、撫卹經費,連同董事會及學校 相對提撥學費百分之一以下之經費,共同成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此項基金 之建立,如有不足之數,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以支應。 報准於學費百分之二以下收取之退休、撫卹經費,應分年依百分之0.五比例逐步達到百 分之二之標準,並專戶儲存不得流用;未依規定辦理或予流用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即 監督追回並停止繼續收取退休、撫卹經費。退休、撫卹給與高於公立學校標準者,高於標 準部分所需經費,由董事會及學校自行負擔。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會同行政院有關部會輔導成立全國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委員會,由私立學校董事會、教職員工及有關行政機關代表組成,並向法院登記為財 團法人,以統籌基金之收取、提撥、管理、運用;此項基金之建立及其管理運用辦法,由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