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私立大學校院或宗教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者 ,應依相關法規向教育部申請,經核准後,設立宗教研修學院。 私立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第一項宗教法人之設立及組織,應符合有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