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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私立學校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3年4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63991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條文
  • 第 9 條
    私立大學校院或宗教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者 ,應依相關法規向教育部申請,經核准後,設立宗教研修學院。 私立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第一項宗教法人之設立及組織,應符合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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