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私立學校之籌設,應由創辦人按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標準,提出 籌設學校計畫,連同捐助章程,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許可。 為鼓勵私人捐資興學,同一財團法人得兼辦各級、各類私立學校,其籌設 計畫,應符合各級、各類學校之設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