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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教育基本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182701號令修正公布第8、15條條文
  •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 第 15 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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