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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1020
自治條例
民國 84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4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84)府法三字第84000595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增進所轄中小學校 (以下簡稱中小學校) 與學生家長密切聯繫,共謀學校教育之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中小學校應設置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家長會) ,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該校家長會。
  • 第 3 條
    中小學校家長會名稱定為「○○學校 (學校全銜) 學生家長會」,會址設 於學校。
  • 第 4 條
    家長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 會。
  • 第 5 條
    中小學校每一學期應以班級為單位,於開學後四週內,由導師召開班級學 生家長會一次,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各該班導師應列席 。
  • 第 6 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左: 一 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 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 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每班一人至二人,其推選得以通訊方法 行之。 五 其他有關事項。
  • 第 7 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召開一次,由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六週內召開之 ,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但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 一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 第 8 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 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 開會時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 員代行其選舉權及表決,但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第 9 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左: 一 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 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四 審議其他費用之收取事項。 五 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六 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及會員、副會長。 七 其他有關事項。
  • 第 10 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全校班級數四十八班以上學校每滿十 班得增二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選舉組成之,家長委員會組成後得 由委員互選五人至九人為常務委員。 家長委員會為配合校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得置顧問若干 人。 家長會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 第 11 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並得置副會長一人至三人,由會員代表就家長委員會 委員選舉之。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 第 12 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至三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會長召 集並擔任主席。
  • 第 13 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 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處理家長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 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 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五 研擬會議計畫之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 七 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 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 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十 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家長會之權責。 十一 執行家長會章程中所規訂之其他事項。
  • 第 14 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 第 15 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一人,必要時得增置幹事若干人,由會長 聘任之。
  • 第 16 條
    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 冊 (包括會長、副會長、顧問、常務委員、委員、秘書及幹事) 及組織章 程報請本府教育局備查。
  • 第 17 條
    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會費一次,但家境清寒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 第 18 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由家長會管理。
  • 第 19 條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秘書共同具名,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 儲,其收支應於每學年結束後,向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本府教育局得隨時派員抽查,並於辦理交代 時派員監交。
  • 第 20 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時,本府教育局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令其 改組之。
  • 第 21 條
    本府教育局每學年對推動家長會會務卓著者,得予以獎勵。
  • 第 2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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