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臺北市學校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發 展、教學研究與學習評量之效能,以提升教師專業知能與國民基本教育品質,特設臺北 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 三、輔導團採任務編組,其組織如下: (一)置團長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三人,由本局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兼任。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局長指定專人兼任。 (三)置課程督學三人,由具備課程專業領導能力之現職或退休之中小學教育人員兼任 。 (四)置團務幹事二人,得調用中小學教師擔任。 (五)置專任輔導員十五人,由教學優良或具教育研究、課程教材發展能力之現職中小 學教師或退休教育人員兼任。 (六)輔導團依課程綱要學習領域及重大教育議題,下設各類輔導小組,依運作需求得 合併或分別設置下列人員: 1.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三人,由本局局長就學校校長聘兼之。 2.置秘書一人,召集人可視業務需要邀請所屬學校乙名同仁擔任行政祕書,或由 兼任輔導員兼任之。 3.置兼任輔導員五人至十八人為原則(並得視輔導小組實際參與學層數增減), 遴選教學優良或具教育研究、課程教材發展能力之中小學教師擔任。 4.置榮譽輔導員一人至七人,由本局局長就曾任輔導團之退休人員或學者專家中 聘兼之。 (七)前項課程督學、輔導人員及團務幹事之任期為一年,期滿經評核優良得續聘之。
- 五、輔導人員之遴選資格與標準及權利義務由本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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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06
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督字第1093035517號函修正第1、3、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