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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幼字第09932779500號函修正第10、18點條文;並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施行
  • 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經濟情況特殊幼兒等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服務,所應 繳交之費用,得依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前項所稱經濟情況特殊幼兒,指符合下列條件且經臺北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 勢且有必要協助家庭之幼兒(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附表): (一)家戶年所得三十萬元以下。 (二)家戶年所得三十萬至六十萬元,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因災害或急難事由死亡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因災害或急難事由失蹤致生活陷於困境。 3.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入困境。 4.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失業致生活陷於困境。 5.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因其他變故無法獲得任何社會救助或保險給付致生活陷於 困境。 (三)特殊境遇家庭或危機家庭之直系子女。 前項不包含家戶擁有第三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和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或利息所得在新臺幣十萬元(含)以上者。
  • 十八、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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