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1)北市文化三字第10132446700號函修正發布第7、8點條文
  • 七、本館受贈美術品報臺北市政府核定後,應出具證明說明其捐贈之內容 、數量及參考價格,並得頒予感謝狀或獎牌。
  • 八、受贈之美術品如認定具特殊價值者,得報請臺北市政府頒獎。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