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九、國賠會於處理國家賠償案件,發現公務員有故意、過失致生國家賠償責任時,應主動 移請該公務員所屬之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國賠會審議認定應成立國家賠償責任者,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職權主動檢討其所屬公務 員有無行政責任,並將檢討結果通知法規會。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3-2001
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秘字第09415535700號函修正發布第19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