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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0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90)府政三字第9000347800號函修正第16點條文
  • 十六、公務員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應予拒絕,並得簽報 其長官或知會政風單位。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經簽報其長官或知會政風單位者, 不在此限。 (一)因本於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者。 (二)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舉辦活動,邀請機關派員參加者。 (三)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四)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者。 (五)公務員間因結婚、生育、就職、升遷異動、退休、辭職,所為之飲宴應酬且其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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