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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商品標示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39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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