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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工務類
水利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3491號令增訂公布第97-1條條文
  • 第 97-1 條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 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 贈與稅或遺產稅。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 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 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 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 證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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