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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工務類
河川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904609090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
  • 第 45 條
    中央管河川之管理機關為疏濬或整理河道有辦理土石採取之需要時,得由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訂計畫書報經該管管理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 定後許可辦理之。 前項許可範圍,不受第四十一條但書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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