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4 條在離島、原住民族地區或同一鄉(鎮、市)內無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及先 申請加油站之地區申請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地不受第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三款之限制。 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六條之規定,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 為因應原住民族地區交通限制及加油需要,石油煉製業者或鄉(鎮、市) 公所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者,得依第十六條規定,並檢具安全作業規範計 畫,向縣(市)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准設置聽裝加油站。但同一原住民族 地區同一村內,如有依本規則核准設置加油站開業經營時,聽裝加油站應 廢止其核准。 為因應離島地區之同一鄉(鎮、市)所屬其他島嶼海運限制及加油需要, 石油煉製業者或鄉(鎮、市)公所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者,得依第十六條 規定,並檢具安全作業規範計畫,向縣(市)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准設置 聽裝加油站。但同島嶼同一村內,如有依本規則核准設置加油站開業經營 時,聽裝加油站應廢止其核准。 設置聽裝加油站者,其設施應先經消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安全檢查合格 後,始得營業。 第一項及第三項申請用地屬原住民保留地者,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 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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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458003060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