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兼任;委員 十六人,任期三年,由本會報請市長就左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三)本府交通局局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六)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處長。 (七)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一人。 (八)臺北市會計師公會代表二人。 (九)學者專家七人。
- 七、本會開會時應視審議之費率,邀請相關勞(工會)、資(公會)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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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1-2002
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730137900號函修正發布第2、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