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1 條 遊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 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或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431 汽車用外 胎(輪胎)標準所定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之輪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