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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6年4月23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095550號令修正公布第12、1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86年5月26日行政院(86)台交字第21215號令發布自86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 12 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 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者。 三、使用偽照、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 四、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前項第二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第五款、第七款之牌照吊銷。
  • 第 14 條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 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者。 三、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 四、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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