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8 條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 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9321號令修正公布第68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50082898號令發布定自95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