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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07731號令修正公布第68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90048197號令發布定自99年9月1日施行
  • 第 68 條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 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 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 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 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 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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