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9 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 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 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 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 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第 72 條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 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改正。
- 第 72-1 條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 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
- 第 73 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 第 76 條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 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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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2191號令修正公布第69、72、73、76條條文;增訂第72-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80097741號令發布除第76條條文定自109年3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108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