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5-1 條外國政府或地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得依平等互惠原則在我國使用 ,並准予在我國境內駕駛同等車類之汽車。 前項互惠原則、使用方式、駕駛車類、有效期間及施行日期等事項,交通 部應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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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36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60871392號令會銜增訂發布第55-1條條文;並自96年9月19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