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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19310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061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 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二、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 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主要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 ,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三、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四、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六、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七、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八、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之車道。 九、加速車道︰指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專供汽車由匝道駛入主線車 道前加速之車道。 十、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之間,專供汽車駛離主線車道進入 匝道前減速之車道。 十一、輔助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外側,銜接相鄰兩交流道間加、減速車 道,專供車輛進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之車道。 十二、高乘載車道:指專供特定車種或乘載一定人數以上之車輛行駛之車 道。 十三、交流道︰指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相互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與其 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十四、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 分。 十五、爬坡道︰指設於上坡路段主線車道外側,供爬坡時速低於最低速限 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十六、中央分隔帶︰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十七、路肩︰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高乘載車道,其可行駛之車種或最低乘載人數,由該管 公路管理機關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快速公路與次要道路平面相交之路口,行駛通過次要道路之車輛,不受本 規則規範。
  • 第 9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或倒車。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 前車。 五、擅自開啟或穿越中央分隔帶分向設施。 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七、大型客車站立乘客。 八、車輛輪胎粘附泥沙致污染路面行駛。 九、車輛夜間行車時未使用燈光,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仍 使用遠光燈。 十、拖拉故障車輛,使用非鋼質連杆。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二、於日間或夜間遇道路施工時,未按布設之施工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取 締而逃逸。 十四、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五、非高乘載車道允許通行車輛,行駛高乘載車道。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吊車得不受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五款之限制。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 之拖吊車輛,於執行核准路段拖吊任務時,得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 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或由警備車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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