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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五字第09431669700號函修正發布第1、2、4、6點條文
  • 一、臺北巿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交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 為獎勵促進 道路交通安全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獎勵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 (一)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須領有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執業登記證, 且其所隸屬之單位為本市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公會) 之 會員,或本身為本市汽車運輸業職業工會 (以下簡稱工會) 之會員 。 (二) 前款以外車種之汽車駕駛人:須所隸屬之單位為公會之會員,或本 身為工會之會員。
  • 四、申請參加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應經由其隸屬單位所屬之公會或運輸駕 駛員職業工會轉向交通局提出申請,該公 (工) 會得依前點之規定先 行篩選。
  • 六、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選拔及表揚程序如下: (一) 每年由交通局組織遴選委員會,依年度計畫決定各車種汽車駕駛人 之獎勵名額及其他與選拔有關事項並公告之。 (二) 交通局受理申請後,得轉請有關單位查核其違規紀錄及前科,並進 行初審,再提送遴選委員會進行複審。 (三) 遴選委員會評定受獎名單,由交通局簽報市長核定後公告,並擇期 表揚之。 前項第一款之獎勵名額,如少於符合申請要件之申請人數時,以設籍 本市之汽車運輸業之職業汽車駕駛人為優先,擇優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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