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獎勵金支領對象為本局所屬監理處、停車管理工程處、交通事件裁決所及公共運輸處, 辦理證照考驗、車輛檢驗、公路稽查等取締違規案件人員。 前項人員之範圍如下: (一)編制內職員及預算內之工友、技工、駕駛及駐衛警察。 (二)交通助理員、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及借調人員。 前項第二款臨時人員不包括工讀生。
- 六、獎勵金年度預算按十二個月平均分配,以各該月實有人員人數核算每點應發之金額級點 標準如下: (一)簡任第11職等 8點 (二)簡任第10職等 8點 (三)薦任第 9職等 8點 (四)薦任第8職等主管 8點 (五)薦任第8職等 8點 (六)薦任第7職等主管 8點 (七)薦任第7職等 8點 (八)薦任第6職等主管 8點 (九)薦任第6職等 7點 (十)委任第5職等 7點 (十一)支委任第5職等津貼人員 7點 (十二)交通助理員 7點 (十三)委任第4職等 7點 (十四)委任第3職等 7點 (十五)委任第2職等 6點 (十六)委任第1職等 6點 (十七)支委任第1職等津貼人員 5點 (十八)雇員 5點 (十九)約聘僱人員 5點 (二十)工友技工駕駛 5點 (二十一)駐衛警察 5點 (二十二)臨時人員 5點 直接作業人員,依第一項標準核發。間接共同作業人員,按直接作業人員同等級獎勵金 額數之八成核發,其區分標準如下: (一)直接作業人員:指參與證照考驗、車輛檢查、公路稽查等直接取締違規案件人員 。 (二)間接共同作業人員:指協助辦理前款公路監理業務之基層共同作業人員。 奉准之職務代理,比照其代理職務發給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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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四字第09815029400號函修正第3、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