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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9-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給字第1093008639號函修正第1、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本要點依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五條及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 發給原則(以下簡稱發給原則)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 四、獎勵金發給或扣除,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進、職務異動、離職人員及支援人員,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比例支領。受停止 職務者,扣除停職期間獎勵金。受懲戒處分休職者,扣除當月及休職期間獎勵金 。受懲戒處分撤職及免除職務者,扣除當月獎勵金。 (二)連續請假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扣除獎勵金;請休假或因符合特定資格條件, 經機關基於政策或人才培育考量薦送,以公假參加訓練或進修,於一個月內獎勵 金照發,超過者按日扣除獎勵金。另當月請事、病假累積合計達一日以上者,應 按日扣除獎勵金。 (三)因曠職(工)受行政處分者,依懲處標準扣除獎勵金。 (四)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扣除當月獎勵金三分之一;受申誡二次處分者,扣除當月獎 勵金三分之二;受記過一次處分者,扣除當月獎勵金;受記過二次處分者,扣除 當月獎勵金及次月獎勵金;受記大過處分者,扣除當月及次二個月獎勵金。 (五)受懲戒處分申誡者,扣除當月獎勵金三分之二;受懲戒處分記過者,扣除當月及 次月獎勵金;受懲戒處分減俸及罰款者,扣除當月及次二月獎勵金;受懲戒處分 降級者,扣除當月與次三個月獎勵金。 除前項事由外,各機關得依業務特性需要,另訂扣(減)發獎勵金事由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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