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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觀光傳播類
發展觀光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67841號令修正公布第27條條文
  • 第 27 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 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 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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